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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
  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
  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 级,临床判定不能恢
复的;
  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四)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侧卵巢和输卵管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2.单侧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五)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术后感染,久治未愈;
  2.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
  3.术后引起盆腔静脉淤血症、大网膜粘连综合症等。

四、不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的情形
  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其治疗费用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基本项目免费原则解决。例如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计划生育手术引起阴道出血过多、内出血或血肿、脓肿、切口疝等,需附加治疗的;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失败,再次手术;
  (三)长效避孕方法失败后的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四)终止妊娠手术失败,再次手术;
  (五)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六)宫内节育器异位子宫外或完全嵌顿肌层,经手术取出后,无其他不良后果;
  (七)输卵管绝育夹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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