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鉴定 > 工作动态 > 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更好地维护广大儿童的健康权益,现就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儿童的临床症状,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微量元素检测,但要规范取血技术操作和保存流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非诊断治疗需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针对儿童开展微量元素检测。 
  二、不宜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尤其是对6个月以下婴儿。 
  三、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8日
 
Copyright © 2008-2023 ahyxh.org.cn 主办单位:安徽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 安徽省医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三孝口街道龚湾路15号 电话:0551-62828670 邮编:230000 皖ICP备09013757号-3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917号 请使用最新谷歌、360、火狐等主流浏览器访问本站,不支持IE10及以下 技术支持:安徽人口健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