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医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是安徽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刻制公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青年委员会和相应专业学组。
第四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安徽省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研成果和科普作品。
(二)积极支持安徽省医学会主办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三)组织分会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分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分会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掌握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六)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七)领导分会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的工作。
(八)指导各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安徽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分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向安徽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六)按照安徽省医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七)完成安徽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安徽省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预先报告安徽省医学会,会议纪要须及时签发报送。
第八条 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职责:
(一)恪守学会章程,带领与组织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办会宗旨、执行安徽省医学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坚持民主办会。
(三)在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研究制定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领导分会承办安徽省医学会主办的本专科杂志的编委会工作。
(六)组织评议、审定与分会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并组织分会的委员积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八)发现和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联系分会会员及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九)指导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十)遵守国家财会法规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专科分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接受安徽省医学会的财务监督。
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积极配合现任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可根据不同工作分工,分别承担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对外联络、科技评审等各项任务。
第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在任职期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分会重大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其委员资格,安徽省医学会将重新推荐更换委员。专科分会委员应遵守安徽省医学会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对于不履职尽责、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委员,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学会任职及终止学会任职等处理。
第十条 专科分会秘书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和学术工作。
(二)根据安徽省医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分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拟定和申报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负责学术会议征文内容的拟定、论文的收集。组织会议交流论文的审稿及会议论文集的编辑、校对工作。
(四)负责学术会议议程的日程安排(包括专题学术讲座)、大会论文交流和分组论文交流的发言安排,做好学术活动代表反馈意见的收集。
(五)负责组织分会各种学术活动,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安徽省医学会备案。
(六)协助主任委员及时完成分会所承担的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七)对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八)完成安徽省医学会及分会主任委员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专科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安徽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安徽省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安徽省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安徽省医学会。
第十三条 安徽省医学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提交安徽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批。
安徽省医学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四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筹建后2年内,由安徽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2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现任主任委员1名、候任主任委员1名、前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人数为33~69名(含常务委员)。属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学科,分会规模大、且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科分会,经省医学会审议,可适当增加委员总数,增加委员数不超过6名。
现任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现任主任委员工作。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55周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医学会(普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在市级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最大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按发文推荐当月计算,特殊原因可放宽至65周岁,超龄或超届委员保留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5%以下),新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1人最多在安徽省医学会2个专科分会(临床专业)同时任职。
第十七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的遴选,由安徽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市级医学会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安徽省医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安徽省医学会提出申请,报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对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安徽省医学会统筹安排,在半年内完成改选。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3。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本届常务委员会应在安徽省医学会指导下,召开换届启动会。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补委员名额及分配意见。每个法人单位委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名,委员名额一般不分配到县级单位,三级县级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学科且担任市级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委及以上职务者,可考虑加入专科分会,县级委员总数控制在总人数的5%之内。
由安徽省医学会审定后发文向各省直有关单位及市级医学会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及要求和拟任人选建议名单。
各省直有关单位及市级医学会根据名额分配要求和拟任人选建议,按民主程序(市级医学会还应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推荐拟任人选。安徽省医学会审核汇总新一届委员会名单后通报本届常委会。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4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者,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留任。超龄或超届委员保留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5%以下,超龄且超届的委员,一律不予保留。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常委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个别委员(每届不超过3名)的建议,报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条件。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及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可由该委员所在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医学会另报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增补、替换委员时间为专科分会换届后的2年之内,届期最后1年,只能辞去专科分会委员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研究提出换届方案,报省医学会审定。在安徽省医学会指导下,召开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议,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安徽省医学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选举时,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和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2人或2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选举时,若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委员自荐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竞选,选举由等额选举变为差额选举,竞选者向新一届全体委员阐述个人学术成就、当选后开展学会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等,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实行主任委员由现任、候任、前任各1人担任,现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专科分会的前任主任委员是本届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和常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提名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名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常委会召开当月计算),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本届委员会的现任主任委员不能提名担任下届委员会的候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担任中华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委及以上职务,且在任期内至少获得过1次先进专科分会,在我省专科分会换届时,不受第二十、第二十五条限制,可以参加竞选现任主任委员,原则上总任期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提交会长办公会研定。专科分会的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最多只能在2个专科分会任职;我会专科分会换届改选时,在其他省级学会、协会担任现任主任委员者,可参加竞选我会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在担任我会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期间,不得再连任或新担任其他省级学会、协会主任委员。
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候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安徽省医学会备案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其中,学术秘书应由委员担任。
专科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安徽省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委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1届。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2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由安徽省医学会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安徽省医学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委员会),是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推动本专业青年医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之间的协作,促进青年医学工作者健康成长。
第三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安徽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安徽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青年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
(一)成为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为中华医学会(普通)会员。
2.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部分专科分会由于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限制,可以放宽到高年资主治(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总数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发文推荐当月计算)。
6. 青年委员符合以上条件的,连任不超过3届。
(二)青年委员的产生程序:
青年委员会成立和换届时,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青年委员候选人,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后确定青年委员名单,青年委员由安徽省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三)青年委员构成应首先考虑其学术水平,同时兼顾区域分布,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原则上青年委员名额不分配到县级单位。
(四)青年委员会的青年委员由11~31名组成。
第三十五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一)青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二)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为本届青年委员会委员。
(三)本届青年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由专科分会确定本届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及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确定副主任委员人选并报安徽省医学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期
青年委员会每届3年。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召开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青年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审议。
(三)督促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常委会和抄报安徽省医学会。
(四)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青年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向本专科分会网站提供有关本青年委员会的内容,并定期更新。
(六)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决议,维护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青年委员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青年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对青年委员会、专科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青年委员无故两次不参加青年委员会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安徽省医学会批准后生效。青年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安徽省医学会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专科分会工作,对于不履职尽责、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青年委员,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学会任职及终止学会任职等处理。
青年委员会的活动
第四十条 青年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等。组织青年委员参加本分会学术年会。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加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安徽省医学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青年委员会学术活动须遵照《安徽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应结合每次活动开展情况,考察和发现青年人才,并在会议纪要中形成推荐青年人才的名单及推荐理由,上报专科分会同时抄报安徽省医学会,纳入安徽省医学会青年后备人才数据库。对于开展活动较少的青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上报1次。
第四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2/3青年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青年委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在青年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安徽省医学会,同时更新专科分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本青年委员会的信息。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四十五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组须遵守安徽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安徽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XX学组”名义进行。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
第四十七条 学组的新建
(一)申请。专科分会设置新学组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向安徽省医学会提交《安徽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关于设置XX专业学组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须包括:拟设置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学组的定位,学组目前的队伍情况以及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二)审核。安徽省医学会在收到专科分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在审查设置学组的必要性、会商相关专科分会评估是否与现有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后,上报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三)批准。安徽省医学会根据《申请报告》,经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是否设置该学组。经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对未获批准的申请,由安徽省医学会通知专科分会相应结果。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安徽省医学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安徽省医学会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专科分会即可通知学组开始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组的撤消
(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安徽省医学会提交撤消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安徽省医学会也可依据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消学组的动议:
1.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9人。
2.学组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学组有严重违反《安徽省医学会章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及安徽省医学会决议等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4. 需要撤消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消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安徽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安徽省医学会作出撤消学组的决定后,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学组的组成
第五十条 学组成员
(一)学组成员由19~39名组成。
(二)成为学组成员的条件:
1.为中华医学会(普通)会员。
2.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部分专科分会由于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限制的,可以放宽到高年资主治(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总数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7. 学组成员的遴选需充分征求常委会意见,首先要考虑其学术权威性,一般不与专科分会委员、青年委员重复,覆盖面更广,学组成员一般不分配至县级医疗机构。如学组工作需要,可考虑吸纳专科分会委员加入学组,担任学组组长、副组长;三级县级医疗机构且担任市级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委及以上职务者,可考虑加入学组,县级学组成员总数控制在2人之内。
(三)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学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人,学组成员原则只在本专科分会1个学组任职。
(四)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3. 对学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成员无故不参加学组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安徽省医学会批准后生效。
学组成员应遵守安徽省医学会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专科分会工作,对于不履职尽责、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组成员,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学会任职及终止学会任职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组组长
(一)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
(二)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成员;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三)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专科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四)学组组长一般应为专科分会委员会当届委员。
(五)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1.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常委会负责,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列席专科分会常委会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2.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4.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上报安徽省医学会。
5.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学组组长的罢免:
1.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改选组长的动议,则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决定是否罢免组长,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继任组长任职至当届学组任期届满为止,继任组长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2.如学组年度评估连续2次不合格,由专科分会常委会解散该学组领导机构,重新确定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学组的换届
第五十二条 学组每届3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启动,并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第五十三条 学组的换届程序:
(一)专科分会换届完成后,由学组组长提出学组换届计划,上报安徽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同时由专科分会进行通讯预选,对本届学组成员的留任或卸任及下一届学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进行摸底,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为总数的1/3。
(二)安徽省医学会会同专科分会讨论学组换届计划,结合通讯预选统计结果,制定换届方案并实施。
(三)专科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或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如聘任学组组长、副组长,其人选需经专科分会通过;如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需由全体学组成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新的学组名单由安徽省医学会批准。
(五)学组成员、学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安徽省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学组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组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组织本学组参加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安徽省医学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学术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学组学术活动须遵照《安徽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2/3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学组组长须在学组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安徽省医学会,同时更新专科分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本学组的信息。
第七章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按安徽省医学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专科分会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情况,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5年1月20日经安徽省医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3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并施行。2021年5月21日安徽省医学会发布的《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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