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HM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党的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会方针:积极参与健康安徽建设,坚持科教兴皖战略,围绕国家、本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龚湾路15号,邮政编码:230061。本会秘书处的工作由安徽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医学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健康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开展医学科技成果评价;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科普、医学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服务、期刊出版、医学鉴定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十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4.经本会秘书处审定的符合相关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和本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经本会秘书处审定的符合相关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省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
包括:
1.省内各市医学会;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省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在本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由本人所在市医学会审查,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省直单位普通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普通会员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本会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选为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本会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不按要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会员证书(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暂时行使会长职权,执行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会长不能担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轮值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轮值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秘书处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请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参考中华医学会会徽制定,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安徽省地图,其下为本会成立的年份“194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