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依据或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协、民政部、科技部、安徽省卫健委及中华医学会等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会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进“健康安徽”建设,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风、会风建设,为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倡导和支持专科分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主题鲜明、内容充实、瞄准学科前沿、聚焦社会和临床科研难点、热点的学术年会。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适度、具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四条 本会各专科分会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勤俭办会,严肃会风,改进学风。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烟酒、高档菜肴、礼品或组织旅游。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分类
第五条 本会对学术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学术会议按照性质分为一类学术会议和二类学术会议两类。
(一)一类学术会议是指专科分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包括本会或专科分会主办或国际、全国及跨省域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围绕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二类学术会议是指专科分会主办的专题学术会议,包括专科分会及其青年委员会、学组举办的学习班、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及座谈会等。
第六条 一类、二类学术会议计划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制订并报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会实行学术会议审批制度,专科分会学术会议须报本会审批,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专科分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本会,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本会学术会务部对专科分会上报的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学术会议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科分会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精心筹备和组织学术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举办,或变更学术会议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议方式的,均须提前一周报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一律不得以本会或本会专科分会名义举办。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本会或专科分会名义举办学术会议和各种评比表彰活动,也不得使用本会会标。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十二条 本会为各类会议的主办单位,专科分会为各类会议的共同主办单位。专科分会主要负责学术会议学术内容的策划、会务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本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学术会议学风会风管理、会议质量评估、财务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一类学术会议均应成立学术会议筹备组,包括:起草相关文件,确定会议主题和内容、时间、地点,决定会议日程安排和中心议题及交流形式,名额分配,论文的征集和评审,资料印刷(论文汇编),准备会议所需器材设备,场地条件,食宿标准并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等事项。并同承办会议会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协商落实有关会议经费筹算等事宜。
第十四条 会议邀请外地专家讲学的,可由专科分会先与受邀人商定,然后由本会统一发函邀请。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的会务工作人员数量应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在会议结束后认真撰写总结或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地址和日期、出席会议人员及代表人数、会议主要内容及交流形式、会议收到论文数或病例数、会议论文交流数、编印论文集数、评审优秀论文数、会议主要收获及意见和建议等),并将会议全部资料一式两份于会后两周内报本会学术会务部归档保存。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和协办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原则上由本会秘书处和专科分会共同承担。也可根据会议具体情况,由专科分会所在的主委单位与相关单位及各市医学会联合承办或协办。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省会以外的城市及单位承办本会的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及专科分会所有学术会议均不得委托个人承办或承包给个人。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对外合作
第二十条 联合举办学术会议要谨慎核实合作方身份资质,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不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学术活动,不为非法主体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一条 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合作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应明确经费来源和收支分担方案(以安徽省医学会为第一主办单位的会议,原则上会议50%以上的收支纳入安徽省医学会账面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然后由本会和其他办会主体联合发文。在本会报销时提供合作方报销结算明细(均须加盖合作方公章),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本着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医药厂家等企业规范开展合作。合作双方应于学术活动举办前,完成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专科分会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向医药厂家变相摊派费用,严禁专科分会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及违规接受捐赠资助。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不断提高学术会议质量,着力培育一批在省内外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学术会议品牌。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及疾病防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设置学术活动主题,做到方向正确、主题鲜明、名实相符。禁止召开以宣传医药厂家产品为主题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日程务求合理、高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七条 大力支持专科分会积极承办全国性、跨省域的学术会议及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应尽量简化开幕式程序,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及重要嘉宾出席学术活动的,须提前向本会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类学术会议均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交流及评选出的优秀论文或优秀病例可择优向中国临床案例成果数据库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会议相关资料或反馈调查,评价学术会议质量和效益,评估结果纳入专科分会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学术会务部负责对学术会议进行质量评估。
第三十三条 相关合作单位参加学术会议应按照会务组安排,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干扰学术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要加强对活动内容意识形态审查,防范和化解风险,重点对境外专家讲课内容进行意识形态把关,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意识形态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提前详细了解学术会议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内容,一旦发现有政治思想倾向问题,有错误思想观点和不恰当的内容应及时更换。严禁发表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
第三十七条 学术会议期间,如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专科分会必须当场制止,迅速阻断错误言论传播。
第三十八条 专科分会必须严格控制学术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报道,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须提前向本会秘书处报备,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和个人进行采访报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按照《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本会将视情况对专科分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采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在专科分会任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0日本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修正后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医学会。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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