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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学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及《安徽省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条  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2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50元/人/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理事单位会员为3千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为5千元/年,副会长单位会员为1万元/年。

除以上标准外,本着自愿的原则,单位会员可以超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本会所设各类会员均在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可由各市医学会和省直团体会员单位代收;单位会员会费由本会直接收取。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本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二)用于本会开展的评优、评奖表彰活动;

(三)用于本会参加各种类型的公益性活动;

(四)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优秀会员;

(五)用于服务本会会员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条  本会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监事会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科协、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医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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