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及《安徽省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条 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2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50元/人/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理事单位会员为3千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为5千元/年,副会长单位会员为1万元/年。
除以上标准外,本着自愿的原则,单位会员可以超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本会所设各类会员均在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可由各市医学会和省直团体会员单位代收;单位会员会费由本会直接收取。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本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二)用于本会开展的评优、评奖表彰活动;
(三)用于本会参加各种类型的公益性活动;
(四)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优秀会员;
(五)用于服务本会会员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条 本会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监事会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科协、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医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医学会。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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